便衣警员故意驾车撞人致重伤,另一警员再次驾车撞击持枪男子;法院认定警方严重侵犯宪法权利,涉案警员已被判袭击罪

【加拿大头条综合报道】一段令人震惊的监控视频近日曝光,显示多伦多一名便衣警员驾驶一辆无标识警车,故意撞向一辆载有两名男子的电动滑板车(e-scooter),导致两人瞬间腾空飞出数米。随后,另一名警员再次驾车撞向其中一名捡起手枪逃跑的男子。
安省法院日前裁定,警方当天的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属于“重大且严重(substantial and grave)”侵犯公民权利,因此将关键枪支证据排除,最终令涉枪案件无法成立,被告获判无罪。
与此同时,驾驶第一辆警车撞人的多伦多警员已承认袭击罪(assault),正在等待量刑。
原本只是监视抓捕,却演变成“车辆撞人”行动
案件发生于2024年6月25日。
当天,多伦多警方四名便衣警员驾驶四辆无标识警车前往Whitby一处住宅,准备寻找涉嫌违反保释条件的Trayvon Palmer。
警方当天并没有紧急拘捕任务。
根据法庭披露,当时警方制定的原则包括:
- 只有在安全情况下才实施抓捕;
- 必须确保嫌疑人知道对方是警察;
- 必须迅速、可控地完成拘捕。
然而,法官指出,后来发生的一切,与警方培训要求“完全相反”。
监控画面曝光:警车直接撞上行驶中的电动滑板车
下午6时许,Palmer与另一名男子Paul Lewis共乘一辆电动滑板车离开住宅。
几名便衣警员一路尾随至一间Canadian Tire附近商场。
就在此时,一名警员在无线电中表示,这里“可能是一个适合抓人的地点”。
然而负责驾驶警车的Const. Joshua Baksh误以为这是立即实施抓捕的命令。
监控视频显示:
他突然踩下油门,驾驶无标识警车,径直撞向正在行驶中的电动滑板车。
猛烈撞击后,两人被撞飞。
其中Palmer整个人撞上挡风玻璃后,再摔落数米之外。
法官形容:
这是一场“相当猛烈(quite violent)”且“明显没有合理依据”的撞击。
男子捡起手枪后,再遭第二辆警车迎面撞击
两人跌落后立即起身逃跑。
不过Lewis突然折返,从地上捡起一把因撞击掉落的手枪。
就在此时,另一名警员Jeremy Samson驾驶警车赶到。
Samson作证称:
Lewis朝自己方向跑来,并把枪指向自己。
由于认为生命受到即时威胁,他立即踩下油门。
警车迎面撞上Lewis。
Lewis被夹在两辆警车之间,身受重伤。
监控画面显示,撞击瞬间,手枪被撞飞至空中,落到道路中央。
男子全身多处骨折险些丧命
Lewis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法院披露,他伤势包括:
- 脊椎多处骨折;
- 多根肋骨骨折;
- 肺部挫伤;
- 全身严重创伤。
法官表示:
Lewis能够活下来,更多依靠的是运气,以及及时获得医疗救治。
撞人警员承认袭击罪
事后,安省特别调查组(SIU)介入调查。
驾驶第一辆警车撞人的Const. Joshua Baksh,被控:
- 使用武器袭击(Assault with a Weapon)
- 危险驾驶(Dangerous Driving)
最终,他承认袭击罪,并已被定罪,目前等待量刑。
法官:警方把汽车当成“动能武器”使用
Lewis的律师随后申请排除枪支证据。
法官Katrina Mulligan在判决中指出:
第一宗撞击根本没有任何正当理由。
第二宗撞击虽然发生时Lewis手中确实拿着枪,但警员在看到枪之前,其实已经决定驾车堵截Lewis。
因此,两次撞击均属于违法拘留。
法官特别引用辩方说法指出:
警方实际上把汽车当成了:
“一种动能武器(kinetic weapon)。”
她强调:
两次撞击都足以造成严重伤残甚至死亡。
警方的行为:
- 严重违反训练要求;
- 严重违反自身执法目标;
- 严重侵犯《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的人身安全权及免遭任意拘留权。
属于:
“重大且严重(substantial and grave)的宪法权利侵犯。”
枪是真的,但法院仍排除证据
法官同时指出:
Lewis捡起的确实是一把受限制枪械(restricted firearm)。
枪内还装有超容量弹匣,并已装填子弹。
她形容:
这种枪支属于社区安全的一大祸害(absolute scourge)。
然而,她认为:
如果法院接受警方通过如此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反而会进一步损害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因此,她裁定:
枪支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失去核心证据,Lewis最终在涉枪案件中获判无罪。
法官追问: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在判决最后,法官提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当天警方混乱而危险的决策,
究竟只是个别警员判断失误?
还是整个行动小组的问题?
甚至,是多伦多警队本身存在制度缺陷?
法官表示:
根据现有证据,她无法得出最终答案。
但她可以肯定的是:
“为了拘捕一名涉嫌违反保释条件的人,就驾车撞向一辆正在行驶的电动滑板车,而且车上还有警方根本不认识的乘客,这绝不是标准、也绝不是可以接受的警务行为。”
这宗案件再次引发外界对于加拿大警方在高风险执法中使用车辆作为拦截工具,以及警方行动指挥、沟通协调和武力使用标准的广泛讨论。


